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44号,临沂银江不锈钢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代表李玉忠与临沂市兰山区鹏翔水表厂代表姜开存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忠诉称,其于2005年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不锈钢水表壳体”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6年9月27日获得授权。自授权之日起,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不锈钢水表壳体,经法院调查,该产品材质不达标,机芯为劣质机芯,严重欺骗消费者,并多次冒充原告的分公司来销售其产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名誉权等权利,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所有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经过省高级法院审理,一审终审结果均为我方胜诉。
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依法把临沂鹏翔水表厂的公司基本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鹏翔水表厂,账号:868601040000289,开户行:农行临沂分行兰山支行白沙埠分理处及其侵权产品依法查封,现提醒广大客户购货时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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